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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025-09-28 21:24 来源:对思网 点击: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有关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自于境外所得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

(2)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关于香港税收居民

2015年10月30日,香港税局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的相关说明及申请表,自2015年11月1日起,为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而提交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申请人不需要夹附内地税务机关发出的转介函。

政策解读:

按照香港税局公布的新修订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申请条件,如果企业在香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场地、没有人员、董事会不在香港举行、董事也不居住在香港、在香港也没有纳税等情形,香港税局就不会给申请企业开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

如果香港公司有来源于中国内地的特许权使用费,且香港公司能够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国内公司支付给香港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可以享受7%的优惠税率。否则应由国内公司按10%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