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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5-11-25 02:42 来源:对思网 点击: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以下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完毕。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地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等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悬赏计算方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悬赏计算方法见下方被执行人悬赏信息)。

被执行人悬赏信息

被执行人:陈刚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6****5117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平沙三路2063号2栋1单元802房

执行案号:(2021)粤0404执2005号

执行案由:关于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陈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粤0404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陶某支付348,8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及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16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未履行标的:348,856元

悬赏条件及金额: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申请人承诺奖励1000元给举报人;经本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愿意提供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助理0756-7266615

二、悬赏举报自2024年5月23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3日24时止。

三、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支。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特别提示: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3日